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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带一路”之老挝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(连载二)
一、老挝的投资法律体系
(一)老挝投资法
《投资促进法》,2010年3月老挝国家主席签署第75号主席令,正式颁布实施老挝新版《投资促进法》。新版《投资促进法》由原来的《国内投资促进管理法》和《外国投资股促进管理法》合并而成,并对其中8处作了修订和完善,如:投资方式、投资类型、审批程序、一站式投资服务、投资指导目录、优惠政策、专门经济区开发投资以及中央与地方管理职能划分等内容。
《民法》规定了老挝的自然人之间、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,为私有财产提供保护。
《企业法》规定了企业成立、组织、运作、解散、转让和变更,划分企业类型,规范企业章程。
《矿产法》(1997年5月实施,后进行修订)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、保护和开发、环境保护、矿山经营者权益和当地居民权益和保护等做出的规定。
(二)中老投资贸易协定
1. 中国与老挝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
中国与老挝于1988年12月签署了《中老贸易协定》、《中老边境贸易的换文》。
2. 中国与老挝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
中国与老挝于1999年1月签署了《中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》。
3. 中国与老挝签署的其他协定
中国与老挝还签署了《中老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》(1993年1月)、《中老汽车运输协定》(1993年12月)、《中老澜沧江一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》(1994年11月)、《中老旅游合作协定》(1996年10月)、《中老关于成立两国经贸技术合作委员会协定》(1997年5月)、《中国、老挝、緬甸和泰国四国澜沧江一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》(2000年4月)等协定,在投资、旅游、运输等方面规定了相关保护政策。
4. 其他相关保护政策
中国与老挝签署了《中老领事条约》(1989年10月)、《中老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》(1999年1月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》(2002年2月)等协定,在司法方面规定了相关保护政策。2002年11月,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《中国—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。2004年11月29日,在老挝万象召开的第八次中国—东盟领导人会议上,中老签署了《货物贸易协议》和《争端解决机制协议》。
文章来源:中国金融信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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