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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社会】28岁老挝男子强奸59岁妇女未遂被抓 被判监禁1年半 赔偿500万老币
暂住在万象市赛色塔县刊诺伊村28岁的陶·赛洒蒙(被告)由于试图强奸坎洒洼村59岁妇女娘·甲(化名),被万象市基层法院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,罚款2,000,000基普,并赔偿受害人5,000,000基普。根据万象市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下发的416号刑法相关规定,万象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,受害人娘·甲作为民事诉讼人,于8月20日在人民检察院会议室控诉了被告陶·赛洒蒙的真实罪行。当事人说道:2019年12月24日,被告从沙湾拿吉省来到赛色塔县刊诺伊村暂住在亲戚家,到2019年12月27日9点左右,被告去赛色塔县坎洒洼村的受害人家里干活,即安装门和玻璃,大约到中午14点,被告发现屋主正坐在桌子上,于是他就有了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,之后他就走进屋内抓住受害人的手臂将其拉倒按到在地上,同时用左手捂住受害人的嘴,试图用右手脱下受害人的裤子,这时他的左手小拇指被受害人狠狠咬了一口,他才将手拿开,受害人才得大声求救,有人听见呼救声就快速的跑进房间将被告控制住,然后通知村治安小组的将其拘捕。被告向当局招供,他于2019年12月27日确实试图想要强奸娘·甲,证据确凿,他的行为违反了《刑法总则》第248条有关于破坏夫妻和家庭关系,败坏风俗的相关规定,且被告是意识清醒的成年人,要求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。因此,万象市基层人民法院详细、全面、客观的查看了各份资料和文件,根据《2017年人民检察院修订法》第2条,第10条,第46条,第48条第1点,以及《刑法总则》第248条第4点,《刑事处罚法》第152条第5点和第156条的相关规定,最终判处被告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,罚款2,000,000基普,由于受害者要求赔偿损失费15,000,000基普,经过讨论,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受害者5,000,000基普。